自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全省应急管理系统严格落实“三打击、一查处”,坚决查处一批持假人员和用假企业,查处一批培训制度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培训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培训机构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7月13日,无锡江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江阴中泰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查看了教学现场、师资配备、制度落实等情况,并抽查了培训档案(A32020015 焊工初训 211227),发现培训教学评估表存在代签情况,评估表上(刘某、沈某等)字迹与签到表上不一致。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向当事人开具并依法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8月13日前完成整改,于当日立案调查。该单位主要存在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培训档案(A32020015 焊工初训 211227)中培训教学评估表有代签情况,评估表上(刘某、沈某等)字迹与签到表上不一致,未能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1月20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常州市武安安全生产培训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涉嫌存在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为,1月24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交给武进区应急管理局,经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查实,该单位存在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和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2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3月10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限期整改和罚款人民币4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6月17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靖江市弘升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2022年 6月 20日,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靖江市弘升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汪某、主要负责人肖某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两人均承认:签到表显示5月26日上午、5月26日下午、5月27日上午、5月27日下午均有签到培训记录,但是仅5月27日下午有实际培训。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靖江市弘升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作出罚款人民币9250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5月17日,无锡市梁溪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无锡奥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展举报核查,发现登高作业人员甘某未取得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主管负责人李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6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6月15日,徐州市贾汪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检查时,发现徐州某家居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新进员工赵某维、聂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贾汪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4月13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常州市钟楼卜弋电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且未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总经理陈某存在未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公司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且未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6月6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整改和罚款人民币3.7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总经理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2年4月27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陈某、敖某某、苏某某、胡某等14位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针对存在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南通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2年7月1号,镇江丹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高新区安监办对伯端智能装备(镇江)有限公司进行举报现场核查,根据举报交办内容,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发现生产车间内共有4名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进行作业,该企业只提供了一名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王某),其他三名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牛某坐、刘某、郭某魁)。
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7.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2年5月17日,泰州兴化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泰州畅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属冶炼)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兴化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同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2年5月24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市华茂毛纺织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1月、3月、4月、5月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台账中,3月、5月培训主持人及4月培训授课人均为该公司董事长钱某忠;经调查,今年春节后因疫情等影响,该公司董事长钱某忠一直未回宿迁,台账记录与事实不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公司及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吴某强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吴某强作出罚款人民币1.15万元的行政处罚。